美国酝酿已久的进口商及承运人"10+2"输美货物信息报备规定终于尘埃落定,规定将于2009年1月26日正式实行.进口商及承运人必须最少在货轮抵港前24小时,呈交详细报备信息予美国港口执法机构,以防止危险货物从港口涌入,确保美国安全.
美国国土安全局DHS推出的这顶"进口商安全申报及承运人附加要求(ISF &ACR)"过渡性规定为期一年.规定进口商及承运人在取得进口许可证前,必须先向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呈交额外数据.若集装箱目的港为美国,承运人须提交2顶资料,即货轮的积载图与集装箱状态信息(CSMS);至于进口商或其代理人,则最少须在货轮抵港前24小时提交10项进口商安全申报(ISF),包括:买方、卖方、进口商记录或外国贸易区申请人、收货人号码、制造商或供货商、到岸收货人、出港国,及美国商口统一关税表(HTSUS)号码。其中就制造商、到岸收货人、出港国和HTSUS号码的数据提交获弹性处理。CBP允许进口商或代理人先列出一系列名单,以后在最后限期前删减至最准确。
此外,ISF—ACR亦要求停经美国港口但全数留在船上的外国货物(FROB),签定保税仓库条件的直接出口货物(IE)及运输和出口货物(T—E),提供以下五项数据,包括:订舱人、外国卸货港、交货地、到岸收货人及HTSUS号码。关于IE及T—E的ISF必须在装货前24小时前提交,而FROB则可在装货前任何时间内提交ISF。